徐州商標注冊被搶注還可以使用嗎?
作者:徐州久仁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1-04-19 08:46:21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那么徐州商標注冊被搶注還可以使用嗎?
對商標被他人搶注,只要能證明使用人在注冊人申請注冊前已經開始使用商標并且在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商標在搶注人提出申請注冊的時候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他人的行為是不正當行為,那么,還能繼續(xù)使用被搶注的商標。依據《商標法》、《商標法》(13年修改版)相關規(guī)定,在商標申請注冊前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未注冊商標(包括馳名商標)被不正當搶注的,可以獲得法律保護。
1、對不正當搶注商標申請?zhí)岢霎愖h。此處的不正當搶注應當是指:在知曉該在先使用人商標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情況下,為獲取該商標的專用權,惡意注冊,而非偶然注冊相同或近似商標。一般發(fā)生在經銷商、代理商、客戶、員工搶注廠商的商標情形。即商標在先使用人一旦發(fā)現自己商標被申請注冊,可在初審公告異議期憑相關證據提出異議,阻止注冊人進行注冊。
2、如果已經搶注成功,則可申請撤銷(申請宣告無效)。
3、如果商標已經注冊成功,則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xù)使用。
(1)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視為近似商標;
(2)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qū)別,視為近似商標;
(3)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視為近似商標;(4)商標文字含義相同或近似,視為近似商標;
(5)商標文字由字、詞重疊而成,視為近似商標;
(6)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視為近似商標;
(7)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產、銷售或使用場所的文字,視為近似商標;
(8)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視為近似商標;
(9)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以及其他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視為近似商標;
(10)兩商標或其中之一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構成,其中顯著部分近似,視為近似商標;
(11)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視為近似商標。市場未動,商標先行。對于發(fā)展中的任何一家企業(yè)而言,商標都是打開市場,樹立品牌的有力武器。
即未經商標注冊的商標權人的許可,對舊手機進行翻新,是否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從法院的判決中,可以看出其認為這種行為應當適用《商標法》第52條第(一)項,即只要沒有商標權人的授權,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然而,如果這種翻新行為構成了商標侵權,那么將這個思路推而廣之的話,一些正當的行業(yè),比如提供維修服務者都可能對其服務中不可避免涉及到的翻新行為承擔商標侵權的風險。這時這些維修行業(yè)該如何自處呢?因此,對于翻新行為的商標侵權定性可能仍值得商榷。
首先,商標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商標權用盡,即商標權所有人將帶有商標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場后,商標權人就應當無權禁止合法受讓人使用或再銷售該商品,以及無權禁止在該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就翻新手機而言,如果翻新的手機所用的部件確屬來源于已經原商標權人許可投入市場流通的產品,商標權用盡的理論也應當有適用的空間。當然,如果該翻新產品的質量有所下降,或者翻新方將翻新手機當作新手機出售從而對商標權人的商標信譽產生貶損的,商標侵權仍然是適用的。
其次,題述問題可能也需要從產業(yè)經濟的商標注冊和公共政策的角度來考量。最高院知識產權庭孔祥俊庭長曾說過知識產權是法律,也是公共政策,在金融危機、經濟危機的背景下,知識產權的公共政策的性質就更加凸顯出來。如何實施知識產權法律,與經濟發(fā)展水平、科技發(fā)展階段是息息相關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21日下發(fā)的《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進一步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除構成正當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認定侵權行為時不需要考慮混淆因素。雖然該《意見》并未進一步解釋何種情況構成正當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若對該第6條的本意作一大膽揣測,第6條之所以允許在符合正當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可以適用混淆原則,是因為隨著經濟環(huán)境的快速發(fā)展,各種經濟現象變得更加紛繁復雜,為此法律需要保持一定的靈活性,那么翻新手機的行為應當也可以通過靈活和合理的司法智慧來加以認定。
依筆者之見,就手機翻新這種行為而言,如果為翻新手機使用商標屬于一種正當合理使用商標的情形,法院應當能夠考量一些降低混淆的因素,如使用配件是否是經商標權人授權投放市場的原件,是否在翻新后明示其屬于翻新手機而非新手機;而這種考察應當也是符合產業(yè)政策的。同時,相關產業(yè)的業(yè)者,如電子產品維修服務的提供者,在實踐中也應當對這些問題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并注意保留相應的證據。
現如今,越來越多的企業(yè)開始進行對海外市場的開發(fā),而很多企業(yè)在剛剛步入海外市場的時候都會選擇比較臨近的國家,這其中日本成為了很多人的選擇。那么要進軍日本市場,首先我們要進行商標注冊,日本的商標要怎么注冊?
首先注冊的話,需要具有商標注冊人的基本資格。在日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請商標這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團或財團,不得以其名義享有商標保護權力。日本商標法在第2條中明確規(guī)定商標申請人必須是在與自己業(yè)務有關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或將來激活使用商標的人。因此,在商標申請時,必須填寫自己的業(yè)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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